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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署修正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进口货物通关作业要点

记者陈琼如/台北报导

关务署修正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进口货物通关作业要点第二点修正规定,即起生效。

修正如下包括二、自中国大陆进口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之台湾方面早期收获产品,符合本协议附件二列明之适用于货品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临时原产地规则)之原产货物,申请适用优惠关税待遇者,进口人于报关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于进口报单「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关税注记」栏申报「PT」字样(优惠关税待遇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PT),经申报PT者,视为进口人已依临时原产地规则第十七条授权订定之原产地相关行政程序(以下简称行政程序)规定主动申报,声明该货物符合原产资格并适用优惠关税税率。

(二)检附中国大陆签证机构签发之有效原产地证明书正本,并于进 口报单「产地证明书号码」栏填报该证明书号码。填报时,该 证明书号码第一位码免填报,自第二位码起填报所列号码。 (三)检附其他经进口地海关要求之与临时原产地规则有关之其他产 地证明文件。 前项原产地证明书,每一份证明书涵括之货物应属同一批次交运, 其项数不得超过二十项。一份原产地证明书应仅适用一份进口报单 ,且一份原产地证明书应对应一份进口报单上申报之货物。

(中华日报航运版2024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