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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明年一月实施

记者李锡铭/台北报导

全力打造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深圳,正在建立更严格的海域污染防治制度,据悉,《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业经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该条例将含弱放射性物质废弃物纳入禁止排放入海的范围。

深圳当局指出,深圳是中国大陆沿海城市中距离深海最近的经济中心城市,拥有1145平方公里海域面积、260.5公里海岸线。该条例聚焦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域污染防治,在陆源污染防治、涉海工程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以及海域污染应急处置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

针对深圳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力量相对薄弱的问题,该条例厘清各部门海域污染防治工作职责,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海域水质进行监测,评价海域环境品质,并定期公告海域水质状况。生态环境部门还应会同海事管理等部门建立海洋环境综合资讯共用机制,强化部门联合协作,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综合管理水准。

该条例同时提出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海洋垃圾清理、海洋污染治理合作,促进区域海洋生态环境一体化协同保护、联防共治、监测资讯和污染应急资源分享。

该条例从严设定禁止陆源污染海域行为。明确禁止向海域排放或者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油类、酸液、堿液、剧毒废液;明确禁止在岸滩非法弃置、堆放和处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废弃物。其中,对于含弱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的排放,《条例》在国家规定获得特别许可证后按照相关规定排放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实际作出更严规定,将含弱放射性物质废弃物纳入禁止排放的范围。

海洋倾废也将进一步加强监管,要求获准进行海洋倾倒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船舶上安装线上监控设备,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及完整记录倾倒作业过程,并向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提供即时监控资料。

结合深圳实践经验,对船舶污染物的接收、排放、监管等环节作出规定,进一步提升海域污染综合治理效能。明确港口、修造船厂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染监控设备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在海上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为海上浮动设施配备密封性垃圾存储容器。对于在港区内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港内作业船舶、内河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将相关排污管道进行铅封。

此外为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该条例要求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和改造计画并组织实施,鼓励港口对“绿色船舶”实施优先靠泊、优先通行、减免岸电服务费等措施,规定市政府可以对符合《条例》规定情形的“绿色船舶”给予政策扶持。

(中华日报航运版20231003)
https://shippingdigest.tw/news/20231003n1/